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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注销后的债务责任,股东还要承担吗? 一般而言,公司完成注销手续后,股东通常无需再对公司债务负责。 不过,在以下两种特定情况下,股东仍可能需承担相应责任: 其一,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,比如没有足额缴纳应出资金,或是在公司设立时存在虚假出资行为。这种情形下,债权人有权要求那些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,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,对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。简单说,就是股东得用自身财产填补公司因出资不足而无法清偿的债务部分。 其二,股东在公司注销过程中,通过清算程序故意处置公司财产,或进行虚假清算,导致公司债务无法清偿。此时,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这表明股东不仅要用自己在公司的财产偿债,其他负有责任的股东同样要共同承担偿债义务。 总之,不能简单认定公司注销后股东就一定不用承担债务责任,必须依据实际具体情况准确判断。 案情回顾: 小文所在公司注销后,仍有债务未还清。小文作为股东遭债权人起诉。小文觉得公司已注销自己不应担责,而债权人指出小文存在未足额出资的状况,认为小文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。双方各执己见,引发争议。 案情分析: 正常情况下公司注销后股东无需担责,但小文未足额出资属于特殊情形。 根据法律规定,在此种情形下,债权人有权要求小文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,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。